在國安法風波後, 好多身邊既朋友都問我移民台灣既野, 但其實二當家只係拎住工作簽證並無移民, 好多問題都答唔到。 同埋二當家覺得好多人只係一時衝動咁去問, 並非真心有意移民, 所以有時我都費時答。
之前二當家都有講到, 自己開始有移民(定居)呢個念頭, 但台灣呢邊係3月份果陣拉高左移民政策, 老實講, 以香港人既財力, 有心走既人再高既移民政策都無用, 香港人賣左一層樓, 600萬台幣/150萬港紙真係隨時到手。就算經營再差蝕左2/3, 用一球野走佬都化算。不過二當家並非提倡移民台灣, 台灣本土都有自己既問題, 就如 6/6 罷韓, 如果一切都咁美好就唔會有呢類不滿既出現。再者, 大國一統既夢一直都無停過, 之前已經用經濟實力去令航空公司跪低。又再再者, 台灣其實有好多上一輩既人係覺得中台一家親, 為左逃離大國操控而去台灣並非一個好的選擇。老土咁講, 你唔鐘意呢個國家, 咁你去果度生活只會苦了自己。
說回二當家, 二當家並非家財萬貫, 要用投資移民既方法就要做好多資金既調動, 老實講二當家既興趣不大, 因為又要聘請當地人, 又要有地址, 唔符合二當家既膽小既性格, 所以一直同大當家傾左好耐, 一直無定案。
但機會係留俾有準備既人, 正當二當家唔知點算之際, 公司又發左一個email 黎令我有新既方向。
入正題前, 先旨聲名,
二當家並非移民顧問, 只是用我自身經歷去分享我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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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緣係公司 fwd 左個 email 黎, 內容大慨是說一些外國同事可以申請
「就業金卡」。
二當家上年來台灣都係公司幫手搞, 本身對自己是用什麼身份入境等一慨無有慨念, 只係跟住公司既指引做, 交文件, 等結果。
來到台灣後, 至慢慢理解台灣既法制及申請手續等, 首先二當家是用 HF147 這個身份來台的, 在台灣的居留証是有個編號, 代表住在台灣逗留的原因, 比如說是依親, 投資移民, 專業移民, 就業金卡等。在台灣, 居留, 工作及經商等是由不同部門負責, 你可以在台逗留不代表可以打工, 可以打工不等於可以做生意。所以一般人來台居留, 是要跑不同部門去申請資格, 例如勞動部批准至可以打工, 移民署批准至可居留。
以下為這篇文章討論到的身份代碼
- 四十三、(身分代碼HF147)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七條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 九、(身分代碼HF160) 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 成就者。 (專業移民)
- 三十七、(身分代碼HF198)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就業金卡者。(網路申請)。
而「就業金卡」都係一個身份, 這個身份是給「外國專業人才」。我要先說明, 台灣既法例雖然係用中文寫, 但要理解佢既背後含意並不是這樣簡單的事。例如「外國人」, 二當家覺得自己係外國人, 但在移民署內既外國人並不包含港澳人士。但在勞動部指既外國人可能又包括港澳人士, 每次都要細閱才可分辨。
而「就業金卡」對外國人(非港澳)人來說, 是一種四合一的身份 (
結合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外交部核發之居留簽證及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與重入國許可), 提供一個方便。而港澳人士則擁有「工作許可」及「居留」的權利。 而「居留」與「定居」(入籍)是不同的慨念, 詳細不在此文討論。
"何謂就業金卡?
A1:就業金卡係個人化就業准證制度,核發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具備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者,結合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及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兩種功能之證件。"
申請「就業金卡」既最大既好處, 就係
並不需要受聘也可以留在境內。以二當家來說, 我的居留証是跟我公司的聘請合約連在一起, 得到勞動部批准在台工作。假若公司要裁員, 二當家要在一定時間內離開境內 (好似不足一個月), 其實對二當家並沒保障。再者, 二當家要轉工都非常麻煩, 假設台灣有其他公司聘請二當家, 聘請二當家果間公司要再重新向勞動部申請, 所以也有可能影響到公司或二當家轉工既決定。
而「就業金卡」係一個
個人身份, 跟工作合約並沒有連上任何關係, 即公司跟我解約, 我仍可合法地留在境內。而且金卡本身附帶有其他好處 (e.g. 稅務上), 有興趣的可自行爬文。但「就業金卡」最大既問題係只
擁有居留身份, 但並沒有定居既權利, 而居留身份是要以每一至三年重新審核既方式去重新申請, 當政策改變時, 有可能不被批核。所以對二當家而言, 「就業金卡」並不能達到「移民」這個目的。
而另一個十令人混亂既 Term 就係 「專業」。「
專業移民」指既究竟係「專業能力」定「專業人才」, 單看上面, 專業人才已經可以分成三種不同既專業人才, 隻隻中文字都識, 但就係唔明有乜分別。而你在移民署內見到既解釋, 可能又同勞動部既解釋唔同, 如果真係要理解, 我十分建議先閱讀下而既兩條法例。
法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95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20008
二當家是以HF147入境, 是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進入台灣境內, 而 HF147 跟 HF198 (就業金卡) 看起來要求十分相近, 所以令二當家有一個很大的問號, 二當家
算否「專業人才」? 可否申請專業移民 HF160?
在坊間, 十之八九都係同你請要有專業資格 (CFA, CPA, 等等), 或者有CERT, 有特殊供獻, 拎過國際獎項等。但二當家通通都無。但二當家又可以以專業人才既身份進入境內, 在這方面一直都想不通, 直至陸委會看到 HF160 的「專業人士居留審核資格」附件, 突然看到一線曙光。
在交代之前, 我先說一下不同証件要申請的不同程序, 以下為我一般理解。
一般申請: 移民署 (申請) -> 去各審理部門交文件 (如HF147勞動部, HF162投審會) ->拿到批文後再回移民署作最後審批
就業金卡: 網上申請 (移民署) -> 勞動部跟其他主審機關會審 (經濟部/科技部等) -> 移民署 (最後審批)
HF160 (專業移民): 移民署 (申請) -> 專業審查 (經濟部/科技部等) ->移民署 (最後審批)
二當家另一個疑問是, 勞動部在「專業移民」 HF160的審查裡扮現什麼角色?
二當家指的一線曙光便是在「
香港澳門專業人士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資格審核表」的PDF內的最後一項, 而這一項的審理部門竟然是「勞動部」。要知道, 不管在移民署或其他機構, 「專業移民」的審核資格基本上係完全無提過「勞動部」, 點解呢?
而二當家的想法是這樣的, 如果我能拿到「HF147」, 即勞動部承認我是專業人才, 如果在申請「HF160」時審理的也是勞動部, 可以拿到的HF160的機會便很高了。
內政部 - 移民署香港澳門專業人士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 資格審核表https://www.immigration.gov.tw/media/50205/%E9%A6%99%E6%B8%AF%E6%BE%B3%E9%96%80%E5%B0%88%E6%A5%AD%E4%BA%BA%E5%A3%AB%E7%94%B3%E8%AB%8B%E5%9C%A8%E8%87%BA%E7%81%A3%E5%9C%B0%E5%8D%80%E5%B1%85%E7%95%99%E8%B3%87%E6%A0%BC%E5%AF%A9%E6%A0%B8%E8%A1%A8.pdf
香港澳門專業人士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資格審核表 - 最後一項
依公司法設立
之公司、經認
許之外國公司
或經備案之外
國公司代表人
辦事處聘僱之
主管或專門性
及技術性人
員。
專門性及技術性人員係指擔任下
列條件工作之一者: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
者。
(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
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
系所學士學位而有二年以上
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四)經專業訓練, 或自力學習,
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
見及特殊表現者。
單看上面的那個 PDF, 也覺得太過簡化, 原因是該文件是在移民署內的文件。要查是否合乎這個資格, 二當家找了很多網頁也找不多, 移民公司很多也不知道有這個條例, 最後, 終於俾我係勞動部「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審查作業手冊)」中找到相關條文, 以下為審議原則。
審核原則
1.第 1 款指取得中華民國考選部各項考試資格者。
2.第 2 款各國學制之認定,依各國教育行政組織與學制或教育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
3.所稱 2 年以上工作經驗需為其畢業後之相關工作經驗始予採計,渠在學期間之實習或工讀不予計入(勞動部 93 年 4 月19 日勞職規字第0930201811 號令釋)。
4.第 3 款有關跨國企業之定義,跨國企業指在 2 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國外,且在臺灣地區設11序號 資格條件 相關法規 審核原則有子公司或分公司,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勞動部 101 年 4 月 9 日勞職管字 1010504602號函釋):(1)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2)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3)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4)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5)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5.第 4 款審認原則如下(1) 外 國 人 經 專 業 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指領有與工作12序號 資格條件 相關法規 審核原則相關之專業證書、專業受訓證明、著作、論文、專利及發明或國際技能競賽得獎資料等。故雇主申請時應檢附外國人前開文件證明之一,以及符合相關專長之 5 年工作經驗證明(該工作經驗應與其申請之工作相關)。(2)外國人過去相關工作經驗達 10 年以上,且受聘僱薪資達新臺幣 8 萬元以上者,若未能檢附訓練、特殊表現等證明文件時,得以原(現)任職企業出具之工作表現推薦文件替代,另該推薦文件應載明之事項包含外國人之職稱、工作內容、工作期間及特殊貢獻表現。 a.經審符合規定核予工作許可者,將13序號 資格條件 相關法規 審核原則於其提出展延聘僱案件時,核對實際給付薪資與原約定薪資有無不一致之處,雇主未能具體合理說明者,必要時將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 b.於 104 年 11 月前以推薦函及 5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符合本款資格者,後續再提出申請時,不受 10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及聘僱薪資 8萬元以上之限制。(3)以上資料經認定仍有疑義者,將請縣市政府前往訪查。
簡單而言, 公司要夠大!!!
就咁睇, 如果二當家做緊間公司有可能合乎以上資格 (反正我不知道)。 如果二當家申請到 HF160, 再坐一年移民監之後就可以用「專業移民」既方法去申請定居, 相比之下, 投資移民要俾600萬台幣經營三年化算得多。再者, 如果轉唔到 HF160, 轉去「就業金卡」至少都可以有個在台居留權, 雖然無定居既權利, 至少也沒有被迫回港既急切性。
暫時二當家交左俾 HR 去跟有關政府部門去申請, 未咁快會有結果。
如文章一開頭所說, 有好多人都係喜歡拋出問題, 例如有問朋友問我, 話自己有好多 networking 既 cert, 合唔合乎資格申請, 我鬼知咩, 我收你一兩萬就話幫你查下姐, 你求奇拋個問題出題, 你期待二當家可以俾到一個咩答案俾你?
後記:
在考慮移民既過程中, 二當家都同不同既朋友, 移民公司, 或 FB Group 到參考資料。以下係小小心得.
台灣政府做野絕對無香港咁有效率, 最好上網理解左程序先, 如果你跑去政府機構到問, 好多政府既「義工」會玩到你傻, 「義工」係一班好熱心, 好多時間既人士 (多為退休人士), 係政府機構或醫院幫助民眾解決一般既問題, 出發點係好既。但當你既問題超越左佢既能力, 好有可能會帶你去兜個大圈。
單單看以上文章, 已經知道台灣各部門並沒有合作得非常之好, 除了「就業金卡」係比較方便外 (統一網上申請及交文件), 所有跨部門既申請絕對可能玩到你傻, 你推我讓, 就連公司的 HR (台灣人)也說政府內部有點亂,希望未來可以改善。
有錢無時間, 俾錢人搞係好方法, 但移民公司並非萬能。例如二當家既 CASE, 在網絡上面應該沒有人談論過, 所以唔好諗住俾左錢就可以解決晒所有問題, 在台灣, 人際關係緊要過錢。